您的位置:首页>检察要闻

义案说法:民事侵权案件司法救助

  2024-11-01


   近日,我院办理了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司法救助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党和检察机关的关怀和温暖,增强了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3日,冷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义县九道岭镇平房子村西路段时,驶入逆向车道,与陶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陶某某全身多处骨折,多处内脏受损,且有三处被认定为十级伤残。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但冷某某驾驶的是电动三轮车,没有保险,其本人是贫困户没有赔偿能力,这给陶某某造成巨大的身体伤害、精神痛苦和经济压力。

救助过程

陶某某与冷某某就事故赔偿协商未果,遂向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冷某某赔付陶某某各项损失42327.77元。后陶某某向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办案人员对冷某某存款、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详细调查,认定冷某某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办案人员了解到,陶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后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妻子因此与其离婚,其与年逾六旬的父母共同生活,以其父母耕种家中十余亩土地为生,生活非常困难,更无力偿还因治疗产生的借款。经审查,本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陶某某申请到司法救助金,让其家庭感受到政策关怀和司法温度。

典型意义

本案中,陶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严重伤残,出院后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已是不幸,而冷某某经法院执行,确认无赔偿能力,更是雪上加霜。家庭基本生活开支仅靠其父母耕种十余亩土地,生活十分困难。义县人民检察院代表党和国家及时伸出援手,把国家司法救助金用在最需要的人身上,体现了“国家有正义、司法有温度”的司法救助制度初衷。

 

 

 

 



   近日,我院办理了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司法救助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党和检察机关的关怀和温暖,增强了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3日,冷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义县九道岭镇平房子村西路段时,驶入逆向车道,与陶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陶某某全身多处骨折,多处内脏受损,且有三处被认定为十级伤残。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但冷某某驾驶的是电动三轮车,没有保险,其本人是贫困户没有赔偿能力,这给陶某某造成巨大的身体伤害、精神痛苦和经济压力。

救助过程

陶某某与冷某某就事故赔偿协商未果,遂向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冷某某赔付陶某某各项损失42327.77元。后陶某某向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办案人员对冷某某存款、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详细调查,认定冷某某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办案人员了解到,陶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后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妻子因此与其离婚,其与年逾六旬的父母共同生活,以其父母耕种家中十余亩土地为生,生活非常困难,更无力偿还因治疗产生的借款。经审查,本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陶某某申请到司法救助金,让其家庭感受到政策关怀和司法温度。

典型意义

本案中,陶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严重伤残,出院后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已是不幸,而冷某某经法院执行,确认无赔偿能力,更是雪上加霜。家庭基本生活开支仅靠其父母耕种十余亩土地,生活十分困难。义县人民检察院代表党和国家及时伸出援手,把国家司法救助金用在最需要的人身上,体现了“国家有正义、司法有温度”的司法救助制度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