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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季】检警联动反诈行 护航青春促成长

  2024-11-01

检警联动反诈行


近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电信网络诈骗形式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人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者,他们或钱财受损倾家荡产,或以身试法身陷囹圄。


青少年与网络朝夕相处,是共建、共治、共享网络安全的主体力量。然而,因为涉世未深、经历单纯,青少年也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对象,或被骗上当成为被害人,或被拉拢利诱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连日来,义县人民检察院联合义县公安局,以办理网络诈骗案件为契机,共同开展护未“反诈”活动。




1




检警双方召开联席会,共同商讨护未“反诈”工作。


会议以案件为切入点,就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打击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等方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交流研讨,在加强信息共享、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会商、统一证据标准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2




反诈“零距离”, 普法“面对面”。


检察官与民警共同普法,向来往居民发放反诈普法宣传册,宣传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与防范重点。特别提醒家长,提高意识,规范行为,避免让孩子成为电信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助者”,或在他人利诱下,成为违法犯罪分子。




3





法治启航新学期,防诈护“未”再出发。


“你好,你是小张吗?你订购的网课因为时间问题,我们准备为您办理退费……”检察官用实际办理的案件向学生们介绍网络诈骗的形式以及危害,和孩子们一起互动,让孩子们争做“反诈”宣传员,帮助家长守护好“钱袋子”,不做诈骗“工具人”。


检察官提示


“手机口”诈骗是一种利用短信或电话进行欺诈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通常会冒充银行、快递公司、公安机关等单位,发送虚假的短信或者电话,以获取受害人的个人信息或者资金。这种诈骗手段的特点是,犯罪分子通常会采用一些技术手段,使得受害人的手机显示屏上出现一个与银行或者其他单位类似的名称,从而让受害人误以为是真实单位的短信或者电话。


常见的“手机口”诈骗手段包括:1.冒充银行发送短信或者电话,要求受害人提供个人信息或者转账。2.冒充公安机关发送短信或者电话,要求受害人提供身份证信息或者转账。3.冒充快递公司发送短信或者电话,要求受害人提供收货人信息或者转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警联动反诈行


近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电信网络诈骗形式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人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者,他们或钱财受损倾家荡产,或以身试法身陷囹圄。


青少年与网络朝夕相处,是共建、共治、共享网络安全的主体力量。然而,因为涉世未深、经历单纯,青少年也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对象,或被骗上当成为被害人,或被拉拢利诱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连日来,义县人民检察院联合义县公安局,以办理网络诈骗案件为契机,共同开展护未“反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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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警双方召开联席会,共同商讨护未“反诈”工作。


会议以案件为切入点,就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打击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等方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交流研讨,在加强信息共享、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会商、统一证据标准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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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零距离”, 普法“面对面”。


检察官与民警共同普法,向来往居民发放反诈普法宣传册,宣传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与防范重点。特别提醒家长,提高意识,规范行为,避免让孩子成为电信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助者”,或在他人利诱下,成为违法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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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启航新学期,防诈护“未”再出发。


“你好,你是小张吗?你订购的网课因为时间问题,我们准备为您办理退费……”检察官用实际办理的案件向学生们介绍网络诈骗的形式以及危害,和孩子们一起互动,让孩子们争做“反诈”宣传员,帮助家长守护好“钱袋子”,不做诈骗“工具人”。


检察官提示


“手机口”诈骗是一种利用短信或电话进行欺诈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通常会冒充银行、快递公司、公安机关等单位,发送虚假的短信或者电话,以获取受害人的个人信息或者资金。这种诈骗手段的特点是,犯罪分子通常会采用一些技术手段,使得受害人的手机显示屏上出现一个与银行或者其他单位类似的名称,从而让受害人误以为是真实单位的短信或者电话。


常见的“手机口”诈骗手段包括:1.冒充银行发送短信或者电话,要求受害人提供个人信息或者转账。2.冒充公安机关发送短信或者电话,要求受害人提供身份证信息或者转账。3.冒充快递公司发送短信或者电话,要求受害人提供收货人信息或者转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