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由民事纠纷引发的普通刑事案件,一个月前,双方当事人针锋相对,矛盾对立;一个月后,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和解。转变的背后,是检察机关践行创新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益尝试,也是检察官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积极履职担当的真实写照。
2022年3月1日,陈一(化名)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承办人王名振、邱超达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认为陈一(化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陈一(化名)拒不认罪,拒绝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当事人双方矛盾尖锐,纠纷难以化解。本案虽符合起诉标准,但若一诉了之,极易产生“案虽结、事不了、人不和”的局面,也有违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初衷。 鉴于此种情况,承办检察官积极开展工作,一方面先后多次提讯陈一(化名),向其宣讲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同时就案件事实、证据情况、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另一方面及时听取被害人王帅(化名)的诉求和意见,积极寻求矛盾纠纷化解的突破口和关键点,但因双方矛盾较深,王帅(化名)拒绝直接与陈一(化名)沟通,检察机关便充当起了二人间的“和事佬”。经过检察机关耐心协调、沟通、疏导,最终陈一(化名)表示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赔礼道歉,被害人王帅(化名)对其表示谅解,自愿与陈一(化名)达成和解,并建议检察机关对陈一(化名)从宽处罚。检察机关适时启动刑事和解程序,成功促使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3月23日,检察机关适时启动刑事和解程序,成功促使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同时,针对是否对陈一(化名)相对不起诉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双方、辩护律师、侦查人员和听证员的意见,均表示同意对陈一(化名)相对不起诉。 3月28日,本院认为陈一(化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具有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陈一(化名)不起诉,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 3月31日,陈一(化名)又一次来到义县人民检察院,将一面写着“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锦旗送到了承办人手中,并激动的说道:“非常感谢检察机关、感谢检察官,我们家祖祖辈辈都是安分守己的老实人,没承想我这次触犯了法律,感谢检察官给我这次机会,我一定吸取这次教训,遵纪守法,不再给国家和政府添麻烦。”成功追讨回被勒索财物的被害人王帅(化名)表示:“疫情期间,我们收入也很紧张,谢谢检察机关的良苦用心,让我避免遭受经济损失,办案人员辛苦了”。 刑事和解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义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严格依法办案,惩治犯罪的同时,积极转变工作思路,创新探索工作方法,本着“刚柔并济”的原则,既维护法律权威、公平正义的“刚性”,又注重以同理心协调各方利益、释放司法温情的“柔性”,着力化解矛盾纠纷,不断丰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司法实践,努力寻求诉源治理的“最优解”,将社会和谐稳定的“同心圆”越画越大。
一件由民事纠纷引发的普通刑事案件,一个月前,双方当事人针锋相对,矛盾对立;一个月后,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和解。转变的背后,是检察机关践行创新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益尝试,也是检察官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积极履职担当的真实写照。
2022年3月1日,陈一(化名)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承办人王名振、邱超达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认为陈一(化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陈一(化名)拒不认罪,拒绝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当事人双方矛盾尖锐,纠纷难以化解。本案虽符合起诉标准,但若一诉了之,极易产生“案虽结、事不了、人不和”的局面,也有违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初衷。 鉴于此种情况,承办检察官积极开展工作,一方面先后多次提讯陈一(化名),向其宣讲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同时就案件事实、证据情况、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另一方面及时听取被害人王帅(化名)的诉求和意见,积极寻求矛盾纠纷化解的突破口和关键点,但因双方矛盾较深,王帅(化名)拒绝直接与陈一(化名)沟通,检察机关便充当起了二人间的“和事佬”。经过检察机关耐心协调、沟通、疏导,最终陈一(化名)表示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赔礼道歉,被害人王帅(化名)对其表示谅解,自愿与陈一(化名)达成和解,并建议检察机关对陈一(化名)从宽处罚。检察机关适时启动刑事和解程序,成功促使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3月23日,检察机关适时启动刑事和解程序,成功促使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同时,针对是否对陈一(化名)相对不起诉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双方、辩护律师、侦查人员和听证员的意见,均表示同意对陈一(化名)相对不起诉。 3月28日,本院认为陈一(化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具有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陈一(化名)不起诉,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 3月31日,陈一(化名)又一次来到义县人民检察院,将一面写着“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锦旗送到了承办人手中,并激动的说道:“非常感谢检察机关、感谢检察官,我们家祖祖辈辈都是安分守己的老实人,没承想我这次触犯了法律,感谢检察官给我这次机会,我一定吸取这次教训,遵纪守法,不再给国家和政府添麻烦。”成功追讨回被勒索财物的被害人王帅(化名)表示:“疫情期间,我们收入也很紧张,谢谢检察机关的良苦用心,让我避免遭受经济损失,办案人员辛苦了”。 刑事和解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义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严格依法办案,惩治犯罪的同时,积极转变工作思路,创新探索工作方法,本着“刚柔并济”的原则,既维护法律权威、公平正义的“刚性”,又注重以同理心协调各方利益、释放司法温情的“柔性”,着力化解矛盾纠纷,不断丰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司法实践,努力寻求诉源治理的“最优解”,将社会和谐稳定的“同心圆”越画越大。